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分析研讨当前涉税服务新动态、新业务和热点难点问题,引领中国财税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2025年8月31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办,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吉林省律师协会、辽宁省律师协会共同承办,辽宁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华税等单位提供支持的的“2025财税法律服务业务交流会”在哈尔滨友谊宫酒店隆重举行,论坛的主题为“高质量发展与涉税服务创新”。本届交流会得到全国范围内的税务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干部、高校学者、研究生、企业财税人员等人士的积极响应,报名人数突破800人。由于场地限制,经主、承办方审核,最终确定300余人参会。
开幕式
8月31日上午8时30分,业务交流会开幕式隆重举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吴姜宏、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国新、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海民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担任主持人。
吴姜宏副会长致辞
吴姜宏副会长在致辞中指出,随着税收法治进程加快,数字化赋能税收治理现代化,市场主体面临更为精准的税收监管,对于专业涉税法律服务的需求持续扩大。虽然我国税务律师行业起步较晚,但巨大的税收服务市场潜力使得税务律师的未来大有可为。对税务律师未来的发展,吴副会长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和希望:一是要积极参与税收立法,以良法促善治,以良法促发展;二是要助力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收政策和法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三是要推动涉税争议依法解决,维护公平正义。最后,吴副会长表示,自2010年以来,业务交流会一直是中国税务律师行业加强能力建设的工作盛会,不仅促进了税务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更搭建了税务律师与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专家学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交流平台,以专业力量助推国家税收法治建设。祝贺本届交流会取得圆满成功。
刘剑文会长致辞
刘剑文会长在致辞中指出,本届业务交流会在国家制定“十五五”规划的关键时间节点召开,主题高度契合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有利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社会公平、有利于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目标,意义重大。刘会长强调,交流会不仅提供了一个业务交流的平台,还提醒广大税务律师,要以推动中国税收法治的高质量发展、实现良法善治为己任。财税法是一个关于“钱袋子”的法律,如何做到让财政收入合理、合法、合宪,让财政支出公开、公平、公正,让财政管理有规、有序、有责,是广大财税法律从业者的重要使命。现阶段,涉税法律服务有着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财税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律博士专业,对于税务律师的自我提升、税务律师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最后,刘剑文会长代表财税法学研究会,对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天永律师在税务律师队伍发展、业务交流合作等方面所作的贡献表示诚挚感谢。
施正文教授致辞
施正文教授在致辞中提出,业务交流会是全国税务律师的年度盛会,也是引领税务律师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平台。经过三十多年发展,税务律师业务已建立起扎实的人才基础,税收法治不断完善,法律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显著提升。面向新发展阶段,施正文教授就进一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有使命感,肩负起理财、治国、为民、安邦的重任;二是要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三是要推动税收征管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征管质效;四是要进一步推动开放创新,例如一些地方的税务法庭推动了司法专业化改革,为税收法治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最后,施正文教授希望每一位税务律师都要树立终身学习、善于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做一名税法专家型的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
赵国新副会长致辞
赵国新副会长在致辞中表示,此次交流会的举办恰逢其时,提供了宝贵的交流契机,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财税法律服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对于提升黑龙江省财税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与会同仁能够把握机遇,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也期待各省市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财税法律服务行业的繁荣发展。
王海民副会长致辞
王海民副会长在致辞中表示,感谢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搭建了一个弥足珍贵的平台,它超越了地域的限制,融合了理论与实务,连接了不同的专业背景和经验,深入探讨最新的税收政策与法律适用难点,剖析典型疑难案例,分享前沿法律实务,促进了法律界、财政界、学术界与实务界、公权力部门与市场服务主体之间的深度对话与理解。
刘天永主任主持
开幕式结束后,交流会进入主题发言环节。本届交流会共设置五个部分,分别是:主旨演讲、税务稽查动态与涉税争议解决、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资本领域涉税法律服务、房开企业土增税、所得税典型争议案例评析。
第一部分为主旨演讲,由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晓艳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发表演讲。
刘剑文教授以“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为题,指出征求意见稿实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征管改革成果的法制化确认,又因应新业态需要、保护纳税人权利诉求以及法律衔接贯通制度关切而进行了征管模式的革新,进而实现从管理到治理,全面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收治理体制的转型。刘剑文教授就本次修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一是从形式到实质,通过系统性的优化,强化了法律文本的规范性与逻辑自洽,以数字化驱动税收治理能力升级,以精细化的手段完善监管模式;二是从权利到权力,加强纳税人权利保障与征管权力制约;三是从国内到国际,促进国内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并增强与国际税制体系的接轨;四是从管理到治理,持续健全涉税信息保护制度完善处罚与税款迟纳金规则,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施正文教授以“《增值税法》重点条文解读与理解适用”为题,对增值税法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首先,他回顾了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历史,肯定了《增值税法》的重要意义,并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其次,他从学理层面,探讨了《增值税法》立法的理念和原则,认为《增值税法》贯彻了税收法定原则、税制平移原则、公平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并在立法授权、进项抵扣、税收征管、纳税人权利保护等关键方面取得了新进展。而后,他聚焦《增值税法》中的重点条款,对应税交易、境内消费、混合销售、推定课税、不得抵扣范围、固定资产抵扣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退税申请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解读。最后,他对未来增值税改革和法律完善的方向进行了前瞻,提出要进一步降低税率、合并税率档次、完善抵扣制度、建立反避税制度,厘清虚开和偷逃增值税的界限等。
第二部分主题为“税务稽查动态与涉税争议解决”,由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朝晖主持。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叶永青、辽宁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敬先、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正和发表主题演讲。
叶永青律师演讲
叶永青律师以“典型税务行政争议案例实务解析”为题,首先分享了他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感受,指出通过行政复议化解涉税纠纷的比例相当高,有些省份甚至达到50%,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面临程序性争议案件多、实体性争议案件不足的问题。其次,他从个人经历出发,分析了税务律师和税务师思维的不同之处,他认为要同时具备证据意识和法律思维,并理解税务机关的立场,才能实质性化解涉税争议。接着,他指出税务律师必须强化行政法知识学习,以税务机关停开发票为例,分析了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在行政法上的性质和救济方式,探讨了重大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提级审理和第三人复议的可行性,并提出纳税人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尽可能在前端化解涉税争议。最后,他结合案例对不良资产损失扣除、医药公司技术改造损失扣除、游戏产业等新业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
李敬先律师演讲
李敬先律师以“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下虚开犯罪辩护实务”为题,首先对两高司法解释中“虚增业务、融资、贷款等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等”字进行了分析,指出逃税等目的应当也属于“等”的范围。其次,他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符合出罪条款的,也不等于无罪,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虚开犯罪和逃税罪,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这一核心功能。接着,他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进行了讨论,他认为虚开犯罪不是结果犯,而是一种非法定的目的犯,具体来说是一种短缩的二行为犯,虚开犯罪包括虚开和抵扣两种行为,其中第二种行为是第一种行为的目的。最后,他对出罪条款的适用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出罪条款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出罪条款的适用需要当事人主动举证证明,另外出罪条款中的两个条件使用了联言否定的表述,对于不符合任一项的,仍构成虚开犯罪。
姜正和律师演讲
姜正和律师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分析及实务热点”为题,首先以数据展示了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数量趋势、高发行业及手段演变。其次,他分析了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骗税手段规定的变化,指出法条设计更加科学,与当前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更加契合,新增三类常见多发骗税行为,满足了严惩骗税司法实践的要求。他对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下的高发骗税行为进行了举例,包括“虚开+低值高报”、“虚开+借货出口”、与货代和报关行串通“买单配票”、利用农产品出口骗税等,并对骗税案件实务热点进行了解读。接着,他结合一起真实案例,对骗税案件辩护策略进行了讨论。最后,他对完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前置规范、限缩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法规范进行了探讨。
主题发言结束后,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伟男、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案件审核二大队大队长、公职律师殷启亮进行了点评。
第三部分主题为“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由辽宁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庆芳主持。吉林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荣亚萍、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忠涨、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法务会计与财税合规研究中心主任胡耘通发表主题演讲。
荣亚萍律师演讲
荣亚萍律师以“平台企业涉税新政与合规管理”为题,首先指出,因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导致税收监管长期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款严重流失,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操作规则应运而生。接着,她围绕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免报情形、报送渠道以及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政策逐一进行了分析,同时她还指出了16号公告的三个亮点,一是优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二是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相关规定;三是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要求。最后,她建议平台企业通过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合规管理强化等多种举措,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王忠涨律师演讲
王忠涨律师以“农产品行业税务合规要点解析”为题,从农产品税收政策出发,结合实务案例详细解析了农产品征税范围争议问题,并探讨了农产品交易真实性认定及虚开问题。他首先介绍了农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接着,他以某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薯条、薯粉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案为切入点,从税法立法目的及税法原理对“农产品初加工”等概念进行了解读。最后,他指出农产品涉税案件除了关注事实问题外,也应当关注商业目的的合理性。同时进一步提出农产品虚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可以从行政处罚的适当性、企业所得税如何核定、受票方如何索赔等角度进行处理。
胡耘通教授演讲
胡耘通教授以“医药行业涉税风险与合规建议”为题,首先以近年来医药行业出现的虚开发票套取资金问题切入,对“两票制”和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行动进行了介绍。接着,他结合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示税务机关未来可能通过大数据设计模型,推算医药企业采购支出、折旧的合理性,进而发现税务风险点。然后,他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以及美容医疗机构不适用免税政策的条款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公立医疗机构也可能提供医美服务,该政策可能造成税负不公平。最后,他对近年来各地医药行业税务稽查情况进行了介绍,梳理了医药行业高发的虚增成本、不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会议费占比偏高、药品药材非正常损失比例不合理、视同销售商品定价不恰当、广宣费超额列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撤销等涉税风险。
主题发言结束后,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易、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教授吴晓红进行了点评。
第四部分主题为“资本领域涉税法律服务”,由吉林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溪主持。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蔡明、江苏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恒志、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胜明发表主题演讲。
蔡明律师演讲
蔡明律师以“破产企业的涉税事项与实务案例”为题,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一是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申报及认定流程,他重点分析了税法和破产法对滞纳金清偿顺位规定的差异,认为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对破产受理前的滞纳金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二是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问题,他认为新生税款应当属于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三是破产财产处置的涉税问题,他对破产企业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处理进行了分析,提示买受人承担税款的约定可能产生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同时他指出重组不征增值税政策不当然适用于破产重整。四是破产税收优惠与政策适用,他着重分析了不同地方关于破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五是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风险防范,他建议破产管理人全面核查税务情况,按时申报新生税款,尽到勤勉义务。六是对破产企业涉税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赵恒志律师演讲
赵恒志律师以“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为题,他首先从会计角度对资产和业务组等概念作出了解读,指出资产转让和业务组资产转让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差异,结合相关案例,认为业务组资产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次,他对公司分立与业务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指出分立与会计法上的业务剥离的关联性,认为业务剥离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符合条件可适用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但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存在争议。接着,他提出了59号文下企业合并亏损结转限额的问题,并指出反向吸收合并可以解决这一障碍。然后,他对债务豁免和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债权人债务豁免属于企业重组所得,但股东豁免债务属于权益性交易,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在纳税义务上有所区别。最后,他结合案例对同一资产收购过程中估值与差异化定价的政策依据和合理性问题进行了讨论。
杨胜明律师演讲
杨胜明律师以“CRS框架下高净值人群税务风险防范与财富管理”为题,首先梳理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的发展沿革,结合税收透明度标准,分析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从“必需性”原则到“可预见相关性”原则的转变,对应请求的情报交换(EOIR)和自动情报交换(AEOI)的国际法渊源进行了介绍,对CRS的国际法地位、作用、实施现状和成果进行了解读。接着,他分析了CRS框架下高净值人士面临的六大风险,包括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海外持股公司利润长期不分配、不合理商业安排、股转亏损不得扣除以及混合错配。最后,他对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和财富管理提出了六项建议,包括厘清税收居民身份、正确判断所得性质、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申报税收抵免、合理利用追征期条款抗辩以及将涉税争议化解在前期。
主题发言结束后,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辽宁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影进行了点评。
第五部分为房开企业土增税、所得税典型争议案件评析,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华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袁琦主持,与会嘉宾围绕房开企业土增税核定征收但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争议,以及房开企业土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收回土增税征免争议两起案例进行了研讨。
主题四嘉宾发言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喜涛指出,第一个案例中,要认识到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联系和区别,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较土地增值税更为严格,企业开发成本未取得发票的,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符合规定,但企业存在成本票据管理违规问题,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持否定意见。第二个案例中,要关注业务的实质,土地收回本身不是交易,不构成转让,应当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莉指出,第一个案例中,对于同样的成本和费用,针对同一个纳税主体不应当存在不同税种不同的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所得税也应当符合条件。第二个案例中,不能根据财税[2006]21号文解释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的范围,因为该文第四条仅针对纳税人自行搬迁的行为,并不适用于土地收回。土地收回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取得的资金具有补偿性,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合理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峰指出,这两个案件给他的启发有三点,一是程序正义,税务稽查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超期不能作出决定必须依法延期,未经延期收集的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二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延期的前提是纳税人确有证据而没有提交,如果纳税人根本没有证据,也不能以取证为由延期。三是执法要合理,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工具之一,但法律治理的最终效果应当是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安徽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茂鑫指出,两个案例给他的启示是涉税争议案件程序合法很重要,但是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更重要,超过办案期限并不构成撤销的主要理由,要结合超期的原因、是否对第三方造成影响、对各方权益的损害程度以及案件事实,决定是否作出撤销的决定。二是税务稽查案件整体办理时间在不断变长,2024年和2025年上半年虽然经济持续增长,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收入下降,带来了税收压力,导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口径趋严,应该考虑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涉税争议。
山东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宝元指出,第一个案例中,土地增值税已经因为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核定,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成本核算的基础应该是一致的,征收标准冲突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第二个案例中,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履职的核心是依法征税,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履职的核心是监督行政权力,审查实质正义,人民法院的司法纠偏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机械执法导致的法律适用偏差,该案结果实现了税收秩序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重庆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主任龙莉指出,第一个案例中,核定征收是不能适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的一种补充措施,甚至可能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且近年来核定征收口径趋紧,未必是一种更有利的处理方式,建议涉税服务方尽早介入,提前向企业给出税务合规处理的建议,避免出现无法承担的最终结果。第二个案例中,因为政府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并闲置、最终收回土地的,若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仍然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主题研讨结束后,吉林省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翰昂律师事务所主任汤文士、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职律师丛维良进行了点评。
本届交流会于17:40举行闭幕式。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梁玉主持,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莉、全国律师协会监事杨家君进行致辞和总结发言。
刘天永主任在致辞中首先代表主办方向所有专家学者、与会人员、承办方、协办方、支持单位和会务人员致以诚挚的感谢。刘主任指出,今天的交流会议程安排紧凑、内容丰富,各位演讲嘉宾围绕“高质量发展与涉税服务创新”这一主题,共同探讨税收立法新动向、企业税务合规新需求、重点行业领域税务风险防范等等。各位嘉宾的精彩演讲不仅贡献了宝贵的知识和经验,更为我们开拓了涉税法律服务创新与升级的新视野与新方向。希望本届交流会能为与会人员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期待明年交流会与大家再次相聚,共话新发展。
刘莉主任代表承办方在致辞中指出,在“冰城夏都”哈尔滨与来自全国各地的涉税服务领域精英共同见证这场盛宴完美收官,她深感荣幸。大家共同经历了一场干货满满的专业洗礼,每一份发言凝聚着智慧,每一次讨论闪耀着火花,这就是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服务创新主题的生动实践。落幕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要带着今天的收获,将创新融入服务实践,把协作化为前进的动力,在财税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持续深耕。
杨家君监事致辞总结
杨家君监事在致辞中代表全国律协监事会对本次会议的顺利成功举办表示衷心的祝贺。他指出,本次会议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当前税法领域存在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既有理论,也有实践,既有法条梳理,也有案例分析,让大家深受启发、受益匪浅。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议主题明确、内容丰富,会议组织井然有序,是一次高质量高效率的会议,对本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效予以充分的肯定,并衷心祝愿全国律协财税委在刘天永主任的带领下,工作做得越来越好,取得更大的成绩。
闭幕式结束后,业务交流会圆满落幕。本届交流会聚焦高质量发展与涉税服务创新,与会税法学者、税务律师以及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干部、司法机关专家、企业财务人员、高校师生等围绕主题内容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彰显了前沿性、理论性、实务性、专业性、开放性的有机结合。对于引领税务律师、税务师等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业务开拓与战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财税法律服务业务交流会”将持续探索创新实践,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的税收法治建设为己任,助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