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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与经济法研究所联合例会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7日 09:03 阅读数:

2025年4月22日下午,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与经济法研究所举行主题为“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及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联合例会。围绕反垄断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两个研究所的老师展开深入研讨与交流。



会议开场:凝聚共识,共话法治

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纪格非教授主持会议开场。



网上投注app 副院长刘继峰教授致开场词。刘老师指出,当前反垄断法仍以实体性规范为主,程序性规范亟待充实。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学者“始终扛着的大旗”,公益诉讼制度在公共利益的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法中存在较多难以被明确界分为实体性或程序性的规范,以及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构建难题,期待通过学科交叉研讨,为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提供新思路。


主题研讨:聚焦前沿,激荡思想

主题研讨环节由张钦昱教授主持。

薛克鹏教授以“反垄断公益诉讼实践路径”为主题,深入剖析了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检察机关专业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但在案件线索识别、诉讼主体筛选、证据链条构建等环节仍存在提升空间;律师行业需加强反垄断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适配不断提高的专业化诉讼需求;法院在公益诉讼推进过程中需增强积极性,协同推动制度的进一步落实。薛老师总结道,目前我国的反垄断公益诉讼“有路无径”,还是一条“沼泽路”,应加强律师、检察机关反垄断专业队伍建设,协同推进立法、司法与执法实践更进一步。



焦海涛教授以“反垄断民事诉讼与执法的衔接机制”为题作主旨发言,提出“私益—公益—执法”三元协同路径。焦老师指出,私益诉讼与执法之间需完善衔接机制,重点解决实践中的程序竞合与结果互认难题。《反垄断法》新增公益诉讼形成三元模式,但公共利益内容庞杂、功能定位不清,三者难以协调。针对公益诉讼与执法的关系,相较于易削弱执法权威的“替代”模式和易引发冲突的“并行”模式,“补充”模式既能避免重复调查的资源浪费,又可弥补执法滞后性,更具现实可行性。



庄诗岳副教授从比较法的视角,以“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为题作主旨发言。庄老师介绍了理论层面存在的学说争议以及国际反垄断仲裁实践的发展。他指出,美、德、欧盟等域外实践呈现可仲裁性扩张趋势,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仍严格限制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国际实践正通过“全球化扩展”影响国内争议解决,反垄断仲裁实践正向国内争议渗透。



石春雷老师以“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探讨”为题作主旨发言。石老师深入分析了2024年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的诉讼主体适格、违法行为明确、公益损害事实及法律授权等四大显性要件,以及“诉的利益”与“诉的时机”等隐性要件,强调检察机关应秉持谦抑性原则,在反垄断执法缺位时有限度地发挥补充功能。



自由发言:观点交锋,建言献策

自由发言环节,由韩波教授主持进行。



杜闻教授提出反垄断公益诉讼需优化证据规则以平衡举证能力、构建“先执法后诉讼”衔接机制避免多重追责,并厘清复数主体共同诉讼类型及责任承担程序。



刘丹教授主张反垄断公益的诉讼范围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扩展至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之诉等非赔偿性诉求,其受理口径应大于私益诉讼,并强调需遵循“行政优先”原则以衔接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确保制度实效。



李蕊教授指出涉农立法中公益诉讼条款存在泛化趋势且缺乏与执法衔接机制,并呼吁学界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困境,推动完善涉农争议解决机制。



郭晓光教授提出反垄断纠纷解决应确立“行政优先、司法补充”的顺位规则,其程序按照“行政执法→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推进,并强调通过检察建议、监察监督等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约束力,以实现执法效率与司法保障的有效衔接。



汪蓓老师回应了反垄断公益诉讼主体扩张争议,指出若允许个体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赔偿可能模糊公益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和集体诉讼的界限,需厘清制度功能定位并探索多元救济路径。    


会议总结:凝聚共识,共绘蓝图

本次联合例会通过跨学科对话,聚焦反垄断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堵点,为制度优化提供了多元视角。与会老师一致认为,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发展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同创新,既要发挥反垄断执法的专业优势,也要发挥公益诉讼的补充保护功能。此次例会为反垄断公益诉讼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会议最后,双方相约通过系列研讨,共同推动反垄断公益诉讼从“理论设计”迈向“践落地”。

作者:马懿琳

图片:范陈哲、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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